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营造良好艺术氛围,创造优质的学习交流环境,确保艺术实践周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艺术实践周活动是学院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促使师生通过舞台呈现演绎经典,通过课堂理论与艺术表演相结合树立典范,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条 艺术实践周活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教学副院长负责,实践教学部具体落实活动期间各项工作任务,各系、各部门应服从与配合工作组的统一安排和协调。
第三条 各系和艺术团务必认真执行学院艺术实践周活动期间的各项任务,各类艺术活动由系主任和艺术团负责人负责组织并落实本系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系艺术实践周活动期间的音乐会或演出,由系主任和艺术团负责人负责把关曲目及作品内容,安排落实本系的(包括学生专场)音乐会或演出相关工作(如曲目、表演者、音乐会或顺序等)报至实践教学部。
第五条 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须参加本系组织的教师专场音乐会或演出活动,当年新进教师须展示不少于三十分钟的个人节目。如同期参加了学院统一安排的其他演出任务,可申请免于展示,但工作量不予计算。
第六条 教师考勤制度。艺术实践周期间,教师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参加系部组织安排的选拔、走台、音乐会、演出等工作任务时,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申请报备,经系主任同意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视为请假,并于后期本年度内将由学院统一安排增补展示活动,工作量不予计算。
第七条 参与各系音乐会或演出活动选拔的教师每人计算教学工作量相应教分,学生专场音乐会或演出前走台由系主任负责安排2~3名教师,教师专场音乐会原则上由系主任、副主任负责,以上作为音乐会或演出的艺术指导教师每人计算教学工作量相应教分。
第八条 各系教师在本系的学生专场音乐会走台或演出、教师专场音乐会走台或演出时,须服从本系工作安排应到现场组织或参与活动,不经办理请假程序,无故缺席的教师学院将会取消参评年度考核“优秀”类别。
第九条 艺术实践周期间,教师指导学生以及参加音乐会或演出现场时,教师不单独计算工作量,由于在艺术周期间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已计算在内,故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艺术实践周活动结束后,各系和各艺术团负责人按照实践教学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将工作总结记录体交到学院实践教学部,经核实后上报学院,作为学院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主要内容与指标包括:
1.本系在本届艺术实践活动的创新点。
2.本系教师参与教师专场情况的详细记录。
3.本系教师参与学生专场音乐会或演出的详细记录。
4.本系教师参与本系其他活动的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制度。艺术实践周活动期间,全体学生均作详细的考勤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由辅导员签字同意,各艺术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视为请假,由实践教学部统一报备汇总存档。
第十二条 学院实践教学部将根据每个学生参与艺术实践周各类艺术实践活动的具体情况和表现给予相应的成绩并计入相关学分。